本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长岛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按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以统筹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的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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