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将推进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内部惩戒,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移出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在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服务系统建设上,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评价、担保、失信惩戒五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程序。
水母网4月3日讯(烟台日报记者 逄苗 通讯员 莫言)日前,烟台出台《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围绕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运用,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从而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力争到2019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信用承诺书签订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搭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协同监管平台”
“烟台将积极参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的建设,协助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完善‘协同监管平台’公示功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保证企业登记信息、年报信息等公示基础上,开发、建设全市食品药品企业、特种设备行业等子数据库,推动扩展抽检信息公示功能。
同时,牵头组织全市相关部门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抽检等信息通过该系统归集并公示。加强与全市政务服务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依托“协同监管平台”完善市场监管信用信息系统,协调做好企业法人信息数据库建设,对接烟台市政务服务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链接“信用烟台”网站,实现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加强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建设,结合市场监管系统信息化工程,整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推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企业按照规定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并网上公示,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创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模式,针对低风险食品类别,探索推行“先证后查”“自主声明”“公开承诺”。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将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深化特殊食品注册备案改革,推进审评审批电子化。食品、餐饮、药品及医疗器械企业到2019年底信用承诺书签订率达到100%。
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
严格落实信用信息录入规定,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信用烟台”及烟台市政务服务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落实到位。
加大“协同监管平台”应用范围,按照“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公示系统的全面应用、科学管理。强化信息分类管理与协调合作,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落实与人民银行、税务、法院等部门合作备忘录中确定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归集合作部门数据信息。加强与烟台市政务服务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交换和共享,及时指导督促市直相关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至企业名下。
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推送机制,梳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数据清单),失信行为指导目录(行为清单),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目录(应用清单),及时、准确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烟台市政务服务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风险监测防控机制,防范化解监管风险,探索建立风险指数管理。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
“烟台将推进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内部惩戒,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移出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给予行政处罚等失信市场主体,加大检查监管力度,督促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评价机构、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等,进一步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的安全。”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将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的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机制,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内为国家机关司法和行政提供依据,为企业资质审批、政策制定等提供决策参考;对外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单位、食品行业协会将依照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状况)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对长期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实行重点监管,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公开曝光、取消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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