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出台了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从2015年起,对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一是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二是进一步明确符合报销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三是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额度再提高。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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